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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不服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024〕张行复第80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09-10 14:32:00访问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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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80号

申 请 人:张家港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樊建兵,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市监罚〔2024〕0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6月1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2024年8月9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市监罚〔2024〕0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因其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122598元。

申请人称:2024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一份编号为张市监罚〔2024〕0007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前述行政行为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的情形,该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对涉及检查的41只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生产日期的事实调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为涉及检查的41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检验期内,但由于其瓶阀未有自闭装置,直接导致了本次行政处罚的发生。但被申请人却遗漏了本次处罚事件中的关键要素,即涉罚的41只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生产日期。根据申请人在本复议申请书中提交的证据,涉罚的41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均生产于2017年及2018年,也就是说41只液化石油气钢瓶装配的瓶阀是按照老标准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瓶阀,依据当时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均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的合格气瓶,且经过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机构检验,直至查封(查封日期2023年10月14日)时仍在检验合格周期内,液化石油气钢瓶及按老标准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瓶阀使用年限一般是12年,液化石油气钢瓶每4年为一个检验周期,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所列的三个文件、函中,并末规定按老标准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瓶阀必须要更换按新标准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瓶阀。申请人系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单位,也是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是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一个附件)的使用单位,在涉罚的41只液化石油气钢瓶符合生产出厂标准且在检验合格周期内的情况下,系依法充装,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当给与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规定存在适用有误,曲解了该条款对于气瓶充装单位责任的描述,如按照被申请人的适用,则产品新标准实施后,新标准实施前按老标准生产的产品都要禁止销售、使用、召回,脱离了市场运作的基本常识、不符合市场生产要素更新的规律,这是常识问题,应当予以撤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情形主要包括(1)建立的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未实施或不符合相关规定;(2)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申请人已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并实施了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申请人的充装行为不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的技术规范,系针对气瓶生产主体和检验主体的规范,要求气瓶在出厂时符合当时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不禁止对于符合出厂时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在合格检验期内继续使用。1.《决定书》引用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08)的实施意见以及气瓶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特(2018)26号)文件(文件日期2018年6月22日);《决定书》引用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和检验机构制造出厂或检验合格的气瓶,应当统一装配按GB/T7512-2017标准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瓶阀门。对无法继续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瓶阀必须予以更换(应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降低更换瓶阀的成本);申请人意见:(1)该规定针对的客体是自2019年1月1起生产制造出厂的或检验合格的气瓶,不包括在此之前生产或检验合格的气瓶:(2)该规定针对的主体是生产单位和检验机构,不包括气瓶充装单位。2.《决定书》引用规范: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GB/T7512-2017《液化石油气瓶阀》实施有关意见的函》(特设局函【2019】9号)文件日期2019年3月13日;《决定书》引用意见: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机构对不能确保安全使用一个完整检验周期的瓶阀应当予以更换。检验机构所更换的瓶阀必须是按照GB/T7512-2017《液化石油气瓶阀》生产的瓶阀及相关企业标准生产的液相专用瓶阀;申请人意见:该函专门对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机构作出了要求,该规定并未禁止使用在一个完整检验周期内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瓶阀不能使用。3.《决定书》引用规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液化石油气瓶阀执行GB/T2-2017<液化石油气瓶阀>有关问题的函》(苏市监特设函(2020)98号);申请人意见:该函主要针对的是钢瓶制造单位及定期检验机构,并未对充装单位作出要求。4.《决定书》引用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决定书》引用意见:气瓶附件损坏、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申请人意见:充装单位充装定期检验合格周期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至于瓶阀是否装配自闭装置,是由钢瓶检验机构来决定的,充装单位是无资格更换瓶阀的,因此瓶阀是否装配有自闭装置不在充装单位的检查范围内。因此,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认为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气瓶充装单位充装的液化石油气瓶,均应当装配按GB/T7512-2017标准生产的液化石油气阀门,不应当再装配没有自闭装置的阀门”没有法律依据。混淆了气瓶充装单位与生产制造单位、检验机构三者的关系,扩大了作为气瓶使用主体的气瓶充装单位的责任,不仅脱离了市场运作的基本常识,也不符合市场生产要素更新的规律,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31日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要求申请人对所有没有装配自闭装置瓶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召回并更换成装配有自闭装置的瓶阀(瓶阀均是由钢瓶检验机构更换的),并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说的主动召回。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截止2023年12月31日,计召回1912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后又陆续召回590只,共计召回2502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已全部更换成装配有自闭装置瓶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共计更换费用122598元(瓶阀更换后需对钢瓶重新检验,每只钢瓶检验费25元,瓶阀以旧换新后计24元/只,总计费用49元/只),该批液化石油气钢瓶均在定期检验合格周期内,且该批2502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均是2019年1月1日前生产的,另由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按GB/T7512-2017标准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瓶阀,使用年限为5年(标准规定是设计使用年限至少使用一个检验周期,即4年),导致该批2502只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有一部分钢瓶增加了一次检验和1~2只瓶阀,无形中又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实际上,申请人自2019年1月1日起所购进的2019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钢瓶瓶阀均是有自闭装置的,至2023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来检查时,申请人充装的80%-90%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钢瓶瓶阀均是有自闭装置的,钢瓶瓶阀有自闭装置的钢瓶均是2019年1月1日后生产的。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及适用法律有误的情况,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另被申请人要求当事人召回2502只液化石油气钢瓶,无任何法律依据,对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赔偿122598元。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市监罚〔2024〕00070号);2.液化石油气钢瓶条形码表;3.钢瓶照片。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023年10月14日,答复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区域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于当日已经完成充装的41个液化石油气瓶的瓶阀没有自闭装置。经答复人查明,申请人系一家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单位,获得了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苏TS4P32008-2024,有效期至2024年1月11日;编号:TS4232V45-2028,有效期至:2028年1月11日)。2023年10月14日,答复人对申请人现场检查时发现,申请人正在从事液化石油气瓶充装,从车牌号为苏EXXXXX的卡车上卸下空瓶,充装完毕后再装车。答复人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有41只已充装完毕且瓶阀未有自闭装置的气瓶,共分为2个型号,其中3只YSP118型号瓶的出厂编号分别为0010444、0010432w、001453;另外38只YSP35.5型号瓶的出厂编号分别为0490039、F1170056、F034280、0120007、019770、F006023、F043373、F1250844、F1310770、F0700719、7600800、0580724、0710379、007501、F0450950、F233029、00880250、F156332、F0540830、069650、F028862、0250416、0510645、F0740372、032428、F033291、F0620580、F03330933、0500786、020966、F008170、F1980812、F1040044、0028690、F0420710、1750364、F0516099和2880909,均为申请人当日充装。这41只气瓶由靖江某燃气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验,至答复人检查之日,均在检验有效期内。2023年10月31日,答复人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徐某进行了约谈,要求申请人依法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瓶。2023年11月6日,申请人已将上述41只气瓶进行了抽残处置。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申请人已主动召回更换了1912只未有自闭装置的气瓶。《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于2021年6月1日施行,该规程整理原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气瓶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汇总《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7个安全技术规范在宣贯、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在充分吸取和结合多年来气瓶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在材料、设计、制造、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气瓶附件、充装使用、定期检验等环节提出具体规定。其中,“1.10管理要求”中规定“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与检测机构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7.2.1.3瓶阀结构”中规定“液化石油气瓶阀可以设计成角阀或者直阀,并且在出气口设置自闭装置或者在进气口装设过流关闭装置”。此前,《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的实施意见及气瓶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特〔2018〕26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和检验机构制造出厂或者检验合格的气瓶,应当统一装配按GB/T7512-2017标准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瓶阀门”,《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GB/T7512-2017<液化石油气瓶阀>实施有关意见的函》(特设局函〔2019〕9号)要求“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机构对不能确保安全使用一个完整检验周期的瓶阀应当予以更换。检验机构所更换的瓶阀必须是按照GB/T7512-2017《液化石油气瓶阀》生产的瓶阀及相关企业标准生产的液相专用瓶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出台了《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液化石油气瓶阀执行GB/T7512-2017<液化石油气瓶阀>有关问题的函》(苏市监特设函〔2020〕98号)。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认为答复人未调查涉案41只气瓶生产日期以及法律适用有误,答复人认为,涉案气瓶的生产日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申请人作为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单位,《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施行后即应当严格执行,充装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虽然涉案41只气瓶均在检验有效期内,但是根据上述文件要求,靖江某燃气化工有限公司不应当出具检验合格的结论,答复人已将相关线索移送检验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此外,申请人在充装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实施充装前的检查制度,对于瓶阀是否有自闭装置,可以通过充装前检查发现。因此,申请人对涉案的41只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6.3.2发现问题处理”中“检查发现以下情况的气瓶,应当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2)气瓶附件损坏、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存在主观过错,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答复人认定其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的检查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裁量适当。2023年10月14日,答复人对申请人现场检查后进行案源登记,2023年11月3日对申请人立案调查。2024年1月24日,答复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市监罚告〔2024〕00070号),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2月1日,答复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2024年2月23日,答复人决定再次延长办案期限。2024年4月17日,答复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市监罚〔2024〕00070号),并于2024年4月17日向申请人送达。答复人办理本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等规定,符合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等基本步骤和流程,程序合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申请人能够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回收1912只未有自闭装置的气瓶,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从轻行政处罚,裁量适当。三、答复人对申请人进行约谈并无不当。近年宁夏等地区燃气事故发生后,上级多次部署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本案中,由于申请人名下有上万只气瓶,且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远超现场检查发现的41只,若继续充装此类气瓶将存在较大安全风险隐患。因此,答复人针对申请人气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以及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深入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市监管特设发〔2023〕14号)“加强对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加强监管执法,采用约谈、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于2023年10月31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督促召回其所属未有自闭装置的气瓶,并无不当。综上,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建议)、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建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再次延长办案期限)、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3.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张家港市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2023年10月14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据提取单,2023年10月19日现场笔录、阳光充装信息截图打印件41页,2023年11月6日、2024年1月23日徐某询问笔录,靖江某燃气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13日陈某某询问笔录,充装制度情况证据提取单、充装检查设备情况证据提取单,行政约谈工作记录,整改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4.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电子)、结案审批表;5.违法线索移送函、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6.《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的实施意见及气瓶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特〔2018〕26号)、《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GB/T7512-2017<液化石油气瓶阀>实施有关意见的函》(特设局函〔2019〕9号)、《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液化石油气瓶阀执行GB/T7512-2017<液化石油气瓶阀>有关问题的函》(苏市监特设函〔2020〕98号)、《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深入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市监管特设发〔2023〕14号)。

经查:2023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区域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于当日已经完成充装的41个液化石油气瓶的瓶阀没有自闭装置,其中YSP118型3只,YSP35.5型38只。根据检查情况,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进行案源登记,于2023年11月3日对申请人立案调查。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申请人充装的气瓶由靖江某燃气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验,虽然充装时均在检验有效期内,但认为申请人在充装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实施充装前的检查制度,在瓶阀未安装自闭装置的情况下,向瓶阀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规定的气瓶进行充装,存在主观过错,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徐某进行了约谈。2023年11月6日,申请人将上述41只气瓶进行了抽残处置。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申请人已经更换了1912只未有自闭装置的气瓶。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市监罚告〔2024〕000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2月1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4年2月23日经集体讨论决定再次延期至2024年6月1日。2024年4月17日,经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被申请人对张家港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张市监罚〔2024〕0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的检查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其主张充装气过程中对于瓶阀的检查并无要求,亦无更换瓶阀的法定义务,在充装过程中其公司的责任在于确保气瓶在检验有效期内,瓶阀产生的责任应在定期检验机构,与该公司无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建议)、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建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再次延长办案期限)、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3.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张家港市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2023年10月14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据提取单,2023年10月19日现场笔录、阳光充装信息截图打印件41页,2023年11月6日、2024年1月23日徐某询问笔录,靖江某燃气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13日陈某某询问笔录,充装制度情况证据提取单、充装检查设备情况证据提取单,行政约谈工作记录,整改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4.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电子)、结案审批表;5.违法线索移送函、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6.《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的实施意见及气瓶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特〔2018〕26号)、《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GB/T7512-2017<液化石油气瓶阀>实施有关意见的函》(特设局函〔2019〕9号)、《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液化石油气瓶阀执行GB/T7512-2017<液化石油气瓶阀>有关问题的函》(苏市监特设函〔2020〕98号)、《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深入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市监管特设发〔2023〕14号);7.徐某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系张家港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本案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2024年2月1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4年2月23日经集体讨论决定再次延期至2024年6月1日。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市监罚告〔2024〕000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年4月17日,经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被申请人作出张市监罚〔2024〕0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的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本案中,案涉安全技术规范为《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该规范已于2021年6月1日实施。该技术规范在1.10管理要求中规定“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与检测机构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在7.2.1.3瓶阀结构中规定“液化石油气瓶阀可以设计成角阀或者直阀,并且在出气口设置自闭装置或者在进气口装设过流关闭装置”,在8.6.3.2发现问题处理中规定:“检查发现以下情况的气瓶,应当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2)气瓶附件损坏、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4)超过检验期限;……”因此,申请人作为气瓶充装单位,在充装检查时除应检查气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还应检查气瓶附件(本案中为瓶阀)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气瓶禁止充装。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充装的气瓶在检验有效期内,充气前未对瓶阀实施检查,充装了瓶阀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要求的气瓶,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罚款20000元,并无不当。优发娱乐_优发国际-游戏官网:申请人认为充装气过程中对于瓶阀的检查并无要求,亦无更换瓶阀的法定义务,瓶阀问题产生的责任应由定期检验机构承担的主张,本机关认为《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6.3.2已明确充装气单位应对瓶阀实施检查,且在该规程8.5.4检查、维护保养中亦规定有:“使用单位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表面涂敷、送检气瓶、更换瓶阀等方式进行气瓶的维护保养,并将维护保养情况记录到档案中。”因此,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张市监罚〔2024〕0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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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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