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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材料及容器规则案例分析(中韩)

来源:张家港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24-05-10 09:00:00访问量:字体

韩国一家公司从法国进口原产的桶装香水(HS编码:3303.00),在韩国将香水注入小瓶中,并装入包装盒内。盛香水的瓶子和包装盒均为韩国原产,该瓶装香水销往中国能否享受中韩自贸协定关税减免?

一、案件分析

从该案的加工过程来看,从桶装香水到瓶装香水再到装盒,并没有使香水发生实质性改变,只是换了容器,增加了包装,属于微小加工,如果在韩国进行的各项加工均不足以赋予香水韩国原产资格的话,那么,这些韩国原产的瓶子和包装盒该如何考虑?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中有关包装材料及容器的规则。

(一)包装材料及容器规则

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第3.12条包装材料及容器:

1.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用于货物运输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予考虑。

2.如果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在决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是否发生了产品特定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时,这些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应不予考虑。但是,对于必须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确定该货物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值应当视情作为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

根据上述规则我们总结如下:一是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时,用于货物运输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用考虑其原产地;二是如果产品的原产地判定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则包装和容器的原产地不予考虑;三是如果产品的原产地判定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则需要考虑计入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格,以判定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二)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本案中的香水(HS编码:3303.00)在中韩自贸协定中所适用的特定原产地规则是“CTH”,即,“品目改变”,也就是四位级税则归类改变。根据上述规则,香水在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时,香水瓶和包装盒的原产地不予考虑。

二、结论

根据包装材料及容器规则,本案瓶装香水的原产国仍为法国,因此,在进口到中国时不能享受中韩自贸协定关税减免,而是按自法国进口到中国的税率缴纳进口关税。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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