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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张家港市纺织面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4-07-09 09:26:19访问量:字体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纺织面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

2.1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款式、同一颜色和同一花型的同一批次的产品。

生产企业抽样:抽样人员在事先不通知生产企业的情况下在成品仓库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数量:全幅1米×2块,其中检验样品全幅1米,备份样品全幅1米,备份样品封存于生产企业。

2.2样品运输与保存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进行封样,并对封好样的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按要求带回检验样品,不得寄送。

3.检验依据

3.1本次监督抽查检验依据如下: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411-2017 《棉印染布》

GB/T 5326-2009 《精梳涤棉混纺印染布》

GB/T 15551-2016 《桑蚕丝织物》

GB/T 20039-2005 《涤与棉混纺色织布》

GB/T 22848-2022 《针织成品布》

GB/T 22861-2018 《精粗梳交织及半精梳毛织品》

GB/T 26378-2011 《粗梳毛织品》

GB/T 26382-2011 《精梳毛织品》

FZ/T 13001-2013 《色织牛仔布》

FZ/T 13007-2016 《色织棉布》

FZ/T 13009-2016 《色织泡泡布》

FZ/T 13019-2021 《色织氨纶弹力布》

FZ/T 14004-2014 《粘胶纤维印染布》

FZ/T 14005-2014 《涤粘混纺印染布》

FZ/T 14007-2011 《棉涤混纺印染布》

FZ/T 14010-2006 《普梳涤棉混纺印染布》

FZ/T 14012-2022 《竹浆粘胶纤维印染布》

FZ/T 14016-2019 《棉氨纶弹力印染布》

FZ/T 14046-2019 《涤纶氨纶弹力印染布》

FZ/T 24004-2021 《精梳低含毛混纺及纯化纤毛织品》

FZ/T 24006-2015 《弹性毛织品》

FZ/T 24007-2021 《粗梳羊绒织品》

FZ/T 24009-2021 《精梳羊绒织品》

FZ/T 24014-2021 《印花精梳毛织品》

FZ/T 24020-2022 《毛针织服装面料》

FZ/T 72001-2009 《涤纶针织面料》

FZ/T 72008-2015 《针织牛仔布》

FZ/T 72010-2010 《针织摇粒绒面料》

FZ/T 72017-2013 《针织呢绒面料》

FZ/T 72024-2019 《床上用品用针织面料》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等

3.2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检测方法

1

甲醛含量

GB 18401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GB/T 2912.1

2

pH

GB/T 7573

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T 17592

GB/T 23344

4

耐水色牢度

GB/T 5713

5

耐酸汗渍色牢度

GB/T 3922

6

耐碱汗渍色牢度

GB/T 3922

7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T 3920

8

纤维含量

GB/T 29862

相应产品标准

FZ/T 01057

GB/T 2910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4.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5.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电子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证明原结论。

5.2对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照监督抽查方案对检验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

5.3对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复检的,予以说明。

5.4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

5.5不进行复检的情况:甲醛含量保留检测视频记录,不予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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